律政司覆核虐狗案刑期失敗 官指變數大難定判刑尺度

2019040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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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志凱因殘酷對待動物罪罪成而被判監。
曾於石鼓洲戒毒中心接受戒毒的男子馮志凱,3年前涉聯同另一名院友對一頭寄居在中心的唐狗拳打腳踢,再以膠水管勒頸和射水,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被判監3個月,後來經覆核加刑至4個月。不過律政司一方仍認為案件判刑太輕,向高院原訟庭申請覆核刑期,及請求上訴庭對殘酷對待動物罪定下量刑指引。案件今年2月審訊,上訴庭今日(4日)以書面判決,駁回律政司覆核申請,維持4個月判刑不變。而上訴庭亦在判詞列出罪行的加刑因素,供給下級法院判刑時作參考。
本案判決是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達成,判詞則由潘兆初法官代表撰寫。他指有關罪行涵蓋的範圍十分廣泛,幾乎包括所有野生和馴養的動物,犯罪方法則包括打、踢、過度策騎驅趕、心理傷害,以至主人容許其他人向其動物施虐等,條例亦同時對野生、家居飼養和商業飼養的動物適用。再加上不同的犯案動機、受害動物種類、傷勢、犯案者個人背景等,法官指此罪的變數實在太大,不宜定下判刑準繩或尺度,只能按個別案情量刑。
對於律政司提交外國類似法例罰則及量刑指引作參考,上訴庭就指比較之下,其他地區的相應法例較香港現行條例更成熟仔細,對罪責劃分也更清晰明確,例如會把傷害的因素列出,把傷害程度分成嚴重、中等、輕微等不同程度。至於香港的法例應否作出修改,則應由政府及立法會處理,法庭只能按現行條例考慮。
上訴庭強調,虐待動物有違人性,是令人極其厭惡及文明社會不會容忍的殘忍行為。法庭更舉控方提供之數據,指政府在2006年修法,把罪行最高刑罰由監禁半年罰款5000港元,加至監禁3年罰款20萬港元,惟這十多年來個案仍不斷發生。大部分個案因未能確認犯事者而未能提出檢控,可見此類案件不易將犯人繩之於法,亦會令人因心存僥倖而犯案。而且學術研究顯示,虐待動物的犯人往往傾向干犯對人施用暴虐的罪行,因此法庭同意刑罰必須具阻嚇性,以壓制犯事者的暴力傾向。
上訴庭指出,如犯事者長時間施虐、使用極端暴力或武器、對受害動物造成持續傷害或痛苦、有預謀犯案、以變態方式對待動物以獲取快感、違反受託人責任、公開犯案讓公眾目擊、利用互聯網等科技播放犯案經過以作宣傳鼓吹、以及重複犯案,都是加刑因素。
就本案而言,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考慮控罪的立法原意、案情涉及的折磨元素及被告欠缺悔意,認為應調高量刑起點至14個月監禁。上訴庭不同意裁判官無考慮這些因素,案情亦無顯示被告以變態心態施虐以享受快感。惟原審裁判官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可說略輕,應調高至8個月。但因本案被告早已服刑完畢,要他重回監獄會對他造成困擾,故就算重新判決亦會把刑期減至6個月,與之相比,判監4個月不屬明顯過輕,法庭因此拒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