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被控誹謗 申推翻海外派票上訴遭駁回 

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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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已向東方支付105萬港元訟費。
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2015年民事控告總部設於美國的搜尋網站Google Inc.誹謗,因Google旗下網站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分別在2014年的2月、3月和2015年4月至10月,有多段貼文涉嫌誹謗東方,因此入稟法庭,包括要求Google Inc.就有關誹謗言論對東方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提供發布有關貼文的用戶資料等。Google Inc.過去曾就有關在本司法管轄範圍外送達事宜向法庭提出3次申請,而就最後一次申請,去年高院上訴庭作出書面裁決,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裁定訟費歸東方,就部分申請Google已向東方支付訟費105萬港元。
原告人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被告則是Google Inc.(後改名Google LLC.)。東方分別就blogspot.hk、groups.google.com和google.com.hk涉嫌刊登之誹謗,於2015年10月26日提呈3份入稟狀。
就第一份入稟狀及第二份入稟狀,東方要求被告賠償,並要求法庭禁止被告發布或安排發布或參與發布該些或類似言論及提供有關用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電郵地址、身份證號碼和網絡通訊位置(即IP Address)。而第三份入稟狀,東方則要求被告賠償及法庭禁止被告發布或安排發布或參與發布該些誹謗字眼。
高院於2015年11月批准東方可向以美國為註冊公司地址的Google Inc.海外派發入稟狀,Google Inc.一方於2016年10月20日向法庭申請推翻海外派票許可,法官即日駁回其申請並下令Google Inc.支付訟費。
高院法官判決時指,某些涉案言論對原告構成誹謗是無可爭議的。原告在提出訴訟前,已於2013年10月、2014年2月及2015年4月3次通知被告有關誹謗言論的存在,但被告沒有刪除有關誹謗言論,收到通知後仍不從涉案網站中刪除有關誹謗言論,便可推斷出與有關誹謗言論扯上關係,因此,表面看來原告是有訴訟因由提出今次訴訟。
Google Inc.於2016年12月7日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要求撤銷高院法官的命令,原訟庭同日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許可申請,裁定訟費歸東方。同年12月20日Google Inc.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上訴庭於2017年2月批准上訴,而聆訊亦於2017年12月12日進行,上訴庭3位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終於在2018年2月6日作出書面裁決,撤銷Google Inc.的上訴。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原告所投訴之字眼能構成誹謗,原審法官亦已考慮發布程度之證據並推論有實質發布,而且根據其他案例,企業在誹謗案中並不需要證明有實際損害便可提告,再加上在此海外派票事宜中,原告已證明有真正及實質侵權發生在香港,故撤銷Google Inc.之上訴,並裁定訟費歸東方。
最終涉及上訴庭於2017年2月之批准及2018年2月6日的判決,Google Inc.向東方支付了105萬港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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