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4條男男性罪行條例違憲 另3條需修改條文

20190530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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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人士權益近年備受關注。
關注同性戀者權益團體「彩虹行動」的男義工楊柱永,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刑事罪行條例》當中7條「男男」性罪行的法例涉及歧視男同性戀者,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法例屬違憲。高等法院今日(30日)頒下書面判決,在律政司不提出爭議之下,裁定其中4條性罪行違憲,而餘下3條則准許保留,但會作出「補救性解釋」,修改有關條文,包括減輕其中1罪的最高刑罰,以免對男性構成歧視。
本案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的7條法例,全部牽涉男性與男性之間的肛交或嚴重猥褻行為。法官頒令宣布其中4罪違憲,包括第118G(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第118H(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第118J(1)(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及第118K(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餘下3條包括第118C(與16歲以下男童的肛交)、118I(男性與無精神行為男性的嚴重猥褻行為)及141(c)(准許21歲以下男子在處所或船隻與其他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法官決定作出「補救性解釋」。
第118C條免除了對未滿16歲男童的刑責,將刑責範圍跟與未滿16歲女童性交的罪名看齊,即與已滿13歲的16歲以下男童肛交,最高刑罰由終身監禁減至監禁5年,而與13歲以下男童肛交的最高刑罰仍是終身監禁。
為免令無精神能力行為人士失去法律保護,第118I條也獲保留,但條文中的「男性」要解釋成不分性別,改為「人士」。
第141(c)條,將受害人21歲以下的門檻下降至16歲,以達致對男性與女性的限制看齊,條文中的受害人由「男童」改為「女童或男童」,而犯罪者也由「男子」改為「另一人」。
申請人今沒有到庭,但「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Tommy有到庭拿取判詞。陳指,此宗司法覆核從來不應發生,又指在內地、台灣及英國等均無針對男同志的刑事罪行,惟香港卻仍保留。他認為同志社群一直受災受難,但是次判決則屬正面。他指不擔心修例在立法會受到拖延,又對政府不敢有期望。他稱,會把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