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國安法域外管轄權大 港人或非港人境外倡獨可入罪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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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例規定,港人或非港人在境外進行不符港區國安法的行為,同被視為犯法。
《港區國安法》第3章6節有條文提到「域外管轄權」,其中第38條提到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進行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亦適用於該法例。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吳永嘉表示,在域外管轄權下,任何人即使在香港以外地區,組織或籌集資金用在港獨活動,又或計劃實施分裂國家等行為,即屬違犯港區國安法。
吳又指出,在港區國安法下,任何有證據顯示其為台獨或藏獨份子,均有機會被拒入境甚至被捕。他強調內地國安法早有類似條文,一旦有藏獨份子入境即可被拘捕,認為港區國安法是內地相關法例的延伸。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表示,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延伸範圍極大,簡單而言,法例涉及的行為不單在香港,就算並非香港永久居民、或全球人士,在香港以外進行牴觸了該法例的行為,亦可以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相關人士只要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逮捕及檢控。
此外,張又提到港區國安法第3章2節第22條訂明,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其他非法手段」,他亦指範圍可以非常廣闊,例如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若被視為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亦有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第3章6節的36至38條規定,該法適用在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進行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亦適用於這條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