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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永業(箭嘴示)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但遭駁回。
警方於2016年中在順利邨一個停車場內,檢獲共重約101公斤、內含67公斤可卡因的毒品,市值約1億港元。2名男子當場被捕,其中一人承認2項販毒及1項藏毒罪被判監22年8個月,另一人否認1項販毒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監34年。其中被判囚34年的被告呂永業,今(29日)早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就定罪提出上訴。不過上訴庭3名法官在聽取其大律師陳詞後,即時駁回申請,並表示會另定日期頒布書面判決理據。
任職出租車司機呂永業(41歲),被指於2016年6月24日的晚上,在順利邨停車場跟同案被告黃一展(39歲)走近一部客貨車,遭正在執行反毒品行動的警察截停。警方並在客貨車內搜到3個行李篋及一個手提袋,發現內有96磚共重約67公斤可卡因。警誡下黃承認為賺快錢替他人販毒,並聘請認識了10年的呂用其貨車運送毒品,呂則稱不知運送的為毒品。
呂永業不認罪,惟在受審後被裁定販毒罪成,法庭判刑時指根據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5公斤或以上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監禁30年,而本案涉及的可卡因達67公斤,故採納3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呂不獲任何減刑,最終被判監34年。
而黃一展當年承認為了賺取1萬港元快錢酬勞,替1名叫「波仔」的人士運毒。他因在身上及其駕駛的私家車上被搜出另外約14克可卡因,故被控3項販毒及藏毒罪。他承認控罪,法官認為他除認罪外並無任何求情因素,最終3罪共判他監禁22年8個月。
今天代表申請人呂永業的大律師向上訴庭表示,上訴理據只有一個,就是原審法官並沒有向陪審團適當強調對申請人有利的環境證供,故陪審團的罪成判決並不穩妥。
大律師表示,申請人辯稱,他不知道同案被告黃一展叫他接載的是毒品,而黃作供時亦說過申請人並不知情。而原審法官應當向陪審團強調黃不用自己的車子,而租用申請人的客貨車,顯示黃功於心計,對申請人有所隱瞞。
而且黃與申請人在被捕的一剎那,向警方所述的說法一致,亦可推論他們沒有夾口供。這些原審法官都應該向陪審團強調,但他反叫陪審團考慮二人是否已預先想好回應,實屬犯錯。
惟上訴庭法官並不接納上訴方的說法,強調本案涉及價值上億元的毒品,黃一展怎會讓一個不知情的人參與運送,甚至連載住毒品的行李篋都沒上鎖上,這足以令人懷疑,而原審法官絕對有權就這些情節作出評論。
上訴庭最後毋須控方陳詞,便裁定申請人提出的論點並無可爭議之處,原審裁決絕對穩妥,因此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