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證明會用以傷人 懷士巴拿青年脫藏武罪

2020081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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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煒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警員於去年9月初根據線報截查一名青年,從他身上檢獲士巴拿和行山杖,警誡下他稱士巴拿是用作自衞和守護連儂牆之用。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涉案士巴拿和行山杖未經改裝,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去傷害他人。
被告李煒健(22歲),報稱是酒店散工。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士巴拿及行山杖。
裁判官指,本案的爭議是涉案士巴拿和行山杖是否屬攻擊性武器。案發當天,被告將上述物品放在背囊內一直未有拿出,之後便被警方截查,故控方證據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去傷人。
裁判官又指,被告曾招認涉案士巴拿是用作自衞,因他擔心一旦有白衫刀手施襲,故用士巴拿擋格。法庭認同被告此舉是想避免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