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版>新聞>中港台
  • 代人買樓被徵買家印花稅 港女子質疑違《基本法》

    香港時間
    2020年12月15日(二) 15:35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女子不滿被徵買家印花稅,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一名香港女子7年前代人購買物業,稅務局指她並非為自己行事,因此須繳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她不服稅局的決定,指買家印花稅違反《基本法》,亦不符港人優先置業的政策目的,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原訟庭今天(15日)開庭處理她的訴訟許可申請。法官周家明在黃與稅局雙方的大律師陳詞後,決定押後判決。
    本案申請人黃穎華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表示,政府向市民徵稅須符合《基本法》第105條的要求,若有損市民的權利,法庭便應檢視市民受損的程度是否合乎比例。此外,申請人及委託她買物業的人都是香港居民,向申請人徵稅,根本與政策壓抑樓價飆升、讓港人可優先置業之政策目的沒有關連。
    至於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就指,關於香港特區的稅收,《基本法》有專屬的第108條處理,因此第105條並不適用。而本案申請人不滿稅局及區院的裁斷,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向上訴庭上訴,而非節外生枝申請司法覆核。
    大律師又指,申請人一方所提出關於稅收政策是否侵犯產權的外國案例,都只是爭議稅率是否過高、或徵收方法等細節,並非從根本質疑徵稅的合法性。大律師指徵收買家印花稅的目的,是要壓抑過熱樓市,受托代人買樓亦在涵蓋範圍之內,本案申請人因此也「不幸」被納入稅網。
    根據申請人的訴狀,她在2013年1月以718萬港元,購買一個住宅單位。在簽定買賣合約後,她又簽定另一張信託契,聲明她只是以受託人身份,代另一名同樣姓王(譯音)的男士購買及持有物業,買樓款項亦是由王姓男士支付。不過稅局就指根據《印花稅條例》,由於申請人買樓並不是代表自己行事,所以縱使申請人和王姓男子都是香港永久居民,申請人還是要據2012年所定的新政策,支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金額逾107萬港元。
    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前,她曾就稅局決定向區域法院上訴但遭駁回,她繼而再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就指她其中一個有關徵稅屬違憲的論點,較適合以司法覆核方式提出,她遂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申請。
    感謝您瀏覽東網。請按入詳細閱讀本網站所載之使用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聲明,並須確定您同意接受有關條款及聲明的約束才可繼續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