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照警判囚3個月 女經理上訴改判監7星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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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郭麗芬要即時入獄服刑。
人力資源女經理於前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期間,被指在尖沙咀用雷射筆照中警員眼睛,她去年經審訊後被判襲警罪成,判監3個月。她早前提出上訴,聲稱警方捉錯人,高院法官李運騰看過當日現場的片段後,不接納她的說法,今天(6日)駁回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但判她上訴要求減刑得直,改判她監禁7星期,由於她之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她要即時入獄服刑。
現年29歲上訴人郭麗芬,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案情顯示,涉事警員當日被人用雷射筆照射約60秒,期間有不足1秒時間照中他的眼睛,他聲稱因此流淚水,但沒有受傷。郭否認曾用雷射筆照警。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當日警方和示威者都可以和平散去的時候,郭突然用雷射筆照向警員,行為挑釁,不單是明知故犯,更有機會再次挑起事端,引起他人效法。郭被捕後,有旁人用雨傘襲擊警員,她的行為實際上導致了肢體衝突,她無事生非,不能期望會得到法庭的同情,但本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涉事警員眼睛受襲時間極短,他沒有受傷,判刑上訴人監禁3個月屬過於嚴峻,遂改判她入獄7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