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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逸恒(右)今日被撤保釋,須立刻服刑。
前年8月31日全港多區出現反修例示威,24歲設計師李逸恒被指在翌日凌晨,於將軍澳用雨傘先後襲擊一名總督察及一名警署警長,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襲警罪成,判囚4個月。李上月於高院原訟庭上訴,指警員證供與現場片段不符,要求推翻定罪。法官彭寶琴今天(9日)以書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指上訴方在原審時,從沒向控方證人指出其庭上證供與片段不符,故他們並無機會就這些批評作回應,對他們並不公平。法官亦不認同片段與警員的證供有重大分歧。
上訴人李逸恒在原判後一直獲准保釋,隨着今天其上訴被駁回,他亦須闗押服刑。法官在判詞指出,上訴人一方指上訴人當日被制服時,在未被鎖手銬下屈膝踎低,與警員在庭上說「一直撳住被告」的說法不符。但法官指審訊時,只是辯方在盤問警員時,問警員是否一直撳住上訴人,警員只回答說是「捉住佢」,並無明確承認「一直」撳住。 至於未被鎖上手銬一點,上訴方指與警員稱有鎖上手銬不符,彭官認同原審指片段只有3秒,可能未有反映制服上訴人的整個過程,沒有顯示警員所述的細節不足為奇,故認為上訴方的批評沒有理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