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琴灣會所7歲女溺斃 父涉疏忽照顧被捕 居民質疑救生員失職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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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童於帝琴灣凱琴居會所遇溺亡。
馬鞍山發生遇溺事件,現場在帝琴灣凱琴居會所游泳池,昨日(22日)傍晚6時許,一名7歲女童在上址游泳期間懷疑遇溺,期間有泳客發現,遂將其救起,再交由救護車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搶救,惜最後不治。
警方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後,相信女童在上址游泳期間遇溺,死因有待驗屍後確定。案件暫列「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女童姓李(38歲)父親涉案被捕,案件交由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據了解,涉事泳池面積25米乘25米,設淺水區及深水區,水深0.8米至1.4米,並安排兩名救生員在場當值。事發前的下午,涉事女童伴隨家人到上址會所與朋友聚會玩耍,期間有成人陪同多名小童到淺水區戲水。其後,李父發現女兒失去蹤影,未幾便有泳客發現其女兒沉在水中,隨即將其救起,在場救生員亦為女童急救,惜女童仍終告不治。
有自稱屋苑居民質疑屋苑泳池的救生員長期失職,今次慘劇原可避免。據指,泳池內規定要有兩名救生員同時當值,惟大部分時間僅有1人出現,且長期離開瞭望台,不時坐在泳池入口泳客座椅位置,離泳池中央約15米,更長期專注用手機。讀者亦透露,較早前曾有多名住客向管理處及香港拯溺總會投訴,惟情況未有明顯改善。
帝琴灣凱琴居服務處發言人表示,就昨日屋苑內發生的不幸事件,處方深感痛心,向死者親友致以深切慰問,並會提供一切可行的協助。處方一直按照《泳池規例》及相關法例的要求,安排持有有效救生及急救合資格證明書的救生員當值,為泳客提供適時協助。由於事件已交由執法部門調查,處方會全力配合及提供一切所需協助。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需時刻看管其不足16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若干犯「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而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