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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障清潔工曾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押後處理

    香港時間
    2021年10月29日(五)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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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李啟發(左)不適合答辯。
    32歲輕度智障的清潔工人李啟發,涉嫌在前年10月旺角區示威中,用雷射筆照射警署,因而被控3罪。法庭早前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惟控方仍就案件舉證,證明被告案發時曾做出違法行為。經過聆訊後,裁判官劉淑嫻今(29日)在觀塘法院裁定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下令把被告還押至11月13日,再決定判處方式,期間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等文件。
    控罪指,被告李啟發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口罩、頭罩及圍巾。他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於同日同地管有雷射筆。裁判官今年7月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智障人士記憶較弱,被告對於案發時記憶不清晰,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
    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4時許,一批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集結,當中有人拿着雷射筆照向警署,有警員雙眼感到痛楚。其後,有警員見到被告一手拿電筒,一手用雷射筆照射警署。警方在現場截停被告,當時被告戴着口罩及面罩,孭着背囊,警方在他的身上檢獲涉雷射筆。辯方則指被告不是故意收藏雷射筆,被告沒有意圖用雷射筆傷人。
    裁判官裁決時指,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比對相關片段後,毫無疑問被告正是手持雷射筆照射的人。考慮到被告及其他人士在現場徘徊,在場人士不但使用雷射筆照射,更高呼政治口號,法庭認為行為構成非法集結,同時被告亦沒有合理辯解用口罩等物品蒙面,故裁定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不過,片段顯示被告是胡亂照射,認為不能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被告有意圖用雷射筆傷人,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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