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男生逼同學性交 官裁定表證成立 押12.10裁決

20211111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就讀名校的美籍男生涉嫌在前年多次迫使當時同班的13歲女同學與他發生性關係,事件後來揭發,男生現時被控非法性交及威脅促致非法性行為等共4罪。案件今日(11日)於東區法院續審,裁判官梁嘉琪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時,重申事主有大量機會揭發被告,但卻在16個月後才控訴遭被告強姦,而控方未能提供醫學報告,證明事主並非處女,事主在警方的認人手續中,更一度無法認出被告,辯方認為事主在庭上捏造事實,並不可信;梁官押後案件至12月10日裁決。
現年17歲的男被告,被控1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2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1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控方今天舉證完畢,裁判官梁嘉琪隨即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但向法庭呈遞品格證人的書面供詞,辯方在庭上讀出9名品格證人供詞,其中包括涉案學校的校長,除了交代被告的學業成績,校長亦指被告尊重他人及有責任心,其餘品格證人則包括學校籃球教練、同學家長、及被告父母的朋友等,均提到被告對運動充滿熱誠,樂於教導後輩及協助他人,教練更指被告有禮貌及溫柔,他有時需要提醒被告在球場上須更進取。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事主在首次事件後,有大量機會告知家人朋友,然而事主不但沒有揭發事件,事後更曾獨自前往被告家中。辯方續指出,控方未能提供醫學報告,證明事主並非處女,而事主在認人手續亦無法認出被告,辯解時則稱忘記戴眼鏡。辯方又指出,事主聲稱事後她大受影響,無法到社交場合及有創傷後遺症等,但根據社交媒體的照片,事發後事主曾身穿比堅尼出席遊艇派對,拍照時亦不忌諱被告站在身旁,而案件開審前的兩天,被告亦曾出席萬聖節派對。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4月至5月期間某天,在香港島某個會所的2樓男淋浴間,向女事主X(當時13歲)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於同年4月至5月的另外2天,兩度在港島另一會所與未成年的X非法性交;及於同年6月某天在赤柱大街某樓宇天台,以威脅手段,即聲稱不會離開上址,促使X作非法的性行為。
案件編號:ESCC131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