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黃大仙10.1衝突 5男暴動拒捕罪成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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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被裁定前年10月1日於龍翔道一帶暴動罪成。
前年10月1日黃大仙區有人示威,後演變成警民衝突,5名男子被控當日參與暴動,及涉在被警員制服時反抗。5男否認控罪受審後,區院法官練錦鴻今(31日)作出裁決,指雖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有明顯行動或作出訂明行為,但據各被告衣着、被捕地點及反應等,指他們至少參與以鼓勵其他示威者使用暴力,而參與亦是犯罪行為之一,裁定他們全部罪成。法官下令將他們還押至明年2月11日判刑,期間分別替各被索閱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5名被告依次是郭小杰(30歲)、張啟昌(22歲)、何文謙(27歲)、溫梓霖(19歲)及麥浩偉(24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他人參與暴動。5人另外再各自面對一項拒捕罪。
法官於書面裁決理由中,表示案發現場交通被癱瘓、道路堵塞、有示威者投擲磚塊、汽油彈等,身穿能被清楚辨認裝備的警員則作出警告、發放催淚氣體及橡膠子彈,有關地區猶如戰場,任何一個正常的人,都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正有騷亂發生;不希望無辜受牽連的人,除非有特別理由或有不能離去的理由,都會盡快離開現場。雖然本案沒有證據指參與示威的人事先有商議、分工或提供物貨,但其行為明顯是在有共同目的而作,就是向法律挑戰及抗拒警方執法。
法官續指5名被告當日均在暴動現場一帶被捕,且各人被捕時的衣着與絕大部分示威者極為相近,不但可掩飾身份,亦會令穿着者及旁觀的人感覺到他們是同路人,像制服一樣有以標記及行動直接鼓勵其他示威者的效果。法官又認為若只是到場見證、「八卦」或路過的人,不需要穿着相類衣服或裝備。而各被告被制服時亦分別掙扎企圖逃走,甚至有被告需多於一名警員才能被制服。綜合所有因素後,法官裁定各被告暴動及拒捕罪成。
案件編號:DCCC 26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