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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有多人在深水埗聚集,且用雷射筆照射警署。
2019年8月有大批市民在深水埗聚集,期間有人叫囂,亦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署。10名懷疑有份參與的人士及後被捕,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其中1人於案件開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需還押候判。餘下9人則不認罪,經審訊後,當中4人今(21日)被區院法官李慶年裁定罪成,其餘5人則罪名不成立。法官把罪成的被告還押至3月7日,屆時將與認罪的被告一同判刑。
10名被告依次為葉卓邦(18歲,學生)、林嘉豐(36歲,無業)、林浩廷(28歲,測量員)、林易津(25歲,地盤工)、韓紫彤(23 歲,無業)、吳南海(20歲,侍應)、黃澤鋒(21歲,學生)、唐恒輝(25歲,學生)、龔漢文(25歲,港鐵技工)、盧宇栢(19歲,學生)。控罪指,10人於2019年8月25日,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參與非法集結;葉卓邦另被控同日在福華街與欽州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其中吳南海早已認罪,而葉卓邦、唐恒輝、龔漢文及盧宇栢今被裁定罪成,其餘被告則罪名不成立。法官先替被告當中的葉卓邦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裁決指,案中主要爭議犯案者身分,就4名罪成的被告,法官在比對涉案片段後,認為有足夠的辨認證據,證明4人蓄意留守現場,與其他非法集結人士齊上齊落,互有角色及有共同目的地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4人罪成。至於其餘被告,法官比對他們在片段中的裝束後,認為不是非法集結或暴動中常見的裝備,亦沒有證據證明該些被告何時到場,又或逗留了多久,部分被告逃跑或只是出於驚慌等,認為控方未有足夠的環境證據證明他們犯案,故裁定餘下5人均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38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