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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警方在尖沙咀警署外之彌敦道制服懷疑示威者。
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示威者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集結,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件等,令一名在警署內的警員下肢燒傷。警方當日拘捕多人,其中10名男女被控暴動罪,當中2人早前於區院認罪,餘下8人則否認控罪受審。法官早前裁定指控表面證供成立後,其中一名男被告今天(23日)選擇作供,稱當日到現場原只想拍攝反修例場面,後因警方施放催淚彈,才緊張驚慌下隨人群跑,自言「做錯咗決定」。控辯雙方已傳畢證人,案件押後至4月2日進行結案陳詞。
10名被告依次是李穎淇(27歲)、15歲男童X、廖偉明(25歲)、莊嘉灝(24歲)、聶嘉寶(24歲)、黃千溥(21歲)、羅後成(19歲) 、蕭呈希(23歲)、潘冠雄(26歲)及羅漢銘(22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11月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一項無牌藏有彈藥罪,指他於同日藏有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除李穎淇及聶嘉寶認罪外,其餘8人均否認控罪。
被控2罪的羅漢銘今作供表示,案發時他正就讀電影相關的高級文憑,並打算拍攝以反修例為題材的微電影,故不時往遊行及示威現場拍攝。案發當日他從新聞及網絡得知尖沙咀有人聚集,便前往欲拍攝現場畫面。他指當日他身穿黑色衣服,是因先前拍攝其他現場時,曾遭示威者質疑身份,擔心會被要求删片或禁錮,認為穿與示威者相類近的深色衣服較方便。而他帶備防毒面具,亦是以防遇到放催淚氣體時不適。
羅指當日拍攝時聽到施放催淚彈聲響,恐吸入氣體不適,於是走到聖安德烈堂附近的休憩處暫避,期間又發現違失攝錄機記憶卡,於是戴上手套往垃圾處尋找。他及後又聽到外面嘈雜,並見多人離去,他於是又隨人群離去,更遺忘了載有攝錄機等的尼龍袋。就在他前行時,突然被警員從後拉住手臂,他當時不知對方身份而一度掙扎,後被撲倒在地及被鎖上手銬,警員之後搜查其背包,惟他腳邊卻不知何時多了一個灰色袋。他有向警員指該灰色袋不是他的,但不獲理會。羅又指有警員曾向他指「你唔好玩嘢,我可以對你好好,亦可以對你好差」,令他感到受威脅。
控方盤問羅時,指羅的衣着易被認定是示威者,又不留在平靜的休憩處,而隨人群逃跑,指他是參與現場暴動,並在警方展開驅趕後逃跑。羅不同意,解釋當時恐催淚氣體會擴散至休憩處,他見人群走得急亦感到緊張及擔心不能離去,又因當時身穿深色衣服而「驚警察拉」,故也緊張所以焦急想離去。他坦言「當時做錯咗決定」,認為應留在休憩處。
案件編號 : DCCC 336,3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