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原訟庭裁定林傳龍勝訴,其母謝巧玩只是受託掛名持有物業。
有「舖王醫生」之稱的西醫林傳龍,2011年興訟要求收回與母親聯名持有的藍田滙景花園單位。高等法院原訟庭原本於2014年判林敗訴,但上訴庭於2016年判林上訴得直,下令重審案件。案件去年重審後,原訟庭今天(25日)頒下判詞,判林傳龍勝訴兼獲訟費,頒令林的母親交出物業,並下令林毋須向林交回自2012年3月起的因居於單位所得的租金利益;若林母現時仍居於該藍田滙景花園單位,須支付林傳龍共約235萬港元。
本案原告林傳龍,被告為其母謝巧玩。暫委法官徐韻華在判詞指,原告說法合乎情理及前後一致。原告在重審中補交了2份文件,支持了原告將被告名字加入樓契,是為了方便做按揭的說法,被告只是以受託人身份持有單位。雖然被告在聆訊中,質疑原告在2次審訊的供有出入,在原審稱將加被告名較可能獲批按揭;重審時就指是為了申請按揭而加被告名。惟法官認為,兩者差異並未影響到原告供詞的一致性。
法官在判詞中又提到,涉案單位自1998年4月起,由原告與被告聯名持有。被告作供時,曾稱她每月有份支付按揭供款,是單位的業主之一。惟當她被盤問到購入單位的原因時,林母聲稱因為當時她第7子的女友懷孕,故她打算搬到另一處居住,惟根據其孫女的出生證明書,孫女出生於1999年4月,故被告在購入單位時不可能知悉此事。法官又指,被告在庭上更一度否認該出生紙屬於其孫女,令人莫名其妙。
法官續指,被告聲稱她的第4子及第6女每月給她錢供樓,惟她卻從未傳召2人作供。法官又認為,被告丈夫、亦即原告父親的證供亦不可信,指被告丈夫在盤問下,被問到如果原告是為父母物色單位,為何不知會父母便先簽下臨時買賣合約。被告夫面對此問題時,表現得不情願,僅稱原告先斬後奏;惟不爭議的事實卻是雙方當時關係仍然良好。法官最終裁定原告勝訴,為涉案單位的唯一業主,下令被告交出物業,並須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起的中間收益和利息。
案件編號:HCA 144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