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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又一城搶犯 官拒納警員認人證供 餐廳經理脫罪

    香港時間
    2022年04月21日(四) 13:22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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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韋穎恆被判全部罪名不成立。(楊佩珊攝)
    2019年11月10日九龍塘又一城發生衝突,警員制服2名涉嫌刑毀的男女並戴上手銬後,隨即被在場人士包圍,並有人襲警企圖「搶犯」,最後其中1名疑犯逃脫。涉嫌「搶犯」的男子其後被捕,遭控以4項襲警及1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他人從合理羈押下逃離罪,他否認控罪受審。這宗區域法院案件今天(21日)移師西九龍法院裁決,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認為控方沒法反駁被告的不在場證供,加上閉路電視片段鏡頭太遠、像數太低,受襲警員目視辨認被告的證供不夠可靠,因此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35歲被告韋穎恆報稱餐廳經理,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B、C及D,並於同日同地,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一名女童逃離警員的羈押。
    法官裁決指,被告自辯時指案發時他在其他地方處理餐廳事務,並不在又一城;控方未能反駁被告提出的不在場證供,雖然法官也對被告的說法很有保留,但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法庭不能否定被告不在場的可能性。另外,法官也質疑懷疑受襲警員是否真能在事隔個半月後,單憑被告的雙眼,就認出他就是當日戴住口罩及鴨舌帽襲警的人。加上案發時雙方只對視短短數秒,法官認為在事出突然、混亂的情況下,法庭不能在認人部分給予太大比重。控方指被告與搶犯男子左臂同樣有紋身,但警員無法講出紋身圖案,甚至沒有在警員記事冊上寫下這個要點,控方也不能證明被告何時開始有紋身,法官認為有紋身是很普遍的事,所以不作考慮。而且,控方呈上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的男子雖與被告身形相似,但卻拍不到該男子清晰的容貌,車牌號碼也十分模糊,不能斷言被告與該男子就是同一人。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最終裁定被告5項控罪均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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