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研下半年修例 加重虐畜刑罰 增罪行類型及執法權

20220504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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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不時發生虐畜事件,即使有相關法例,肇事者亦視之如無物。港府有意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預計今年下半年就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當中內容包括將虐畜罪由為簡易程序罪行,加入成為可公訴罪行,令罰則由現時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提高至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亦因可公訴罪行的案件起訴沒有時間限制,執法可有較多時間,就複雜或嚴重虐畜事件起訴疑犯。
當局希望對虐畜罪,新增更清晰的罪行,包括「釋放或棄置動物而引致不必要的痛苦」、「進行不符合動物利益的受限程序」,及「毒害罪行」。第一款是為了阻止釋放或棄置動物,導致該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如把海龜或海魚放生到不適合生活的淡水河;第二款是用以禁止不符動物利益、非醫療原因的「截除手術」,例如剪尾、剪耳、移除聲帶和爪等;第三款則是針對蓄意在街道等地方放置有毒或有害物質,引致動物中毒的事件。
此外,當局建議加強執法權力,讓獲授權人員在動物遭受痛苦之前介入個案,例如當有合理理由懷疑罪行即將發生,或假如情況不變下,動物將相當可能受到痛苦,就可以執法;又建議若有動物將蒙受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或為防止罪行證據喪失或毀滅,同時向法庭申請手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時,獲授權人員可在無手令情況下進入有嫌疑虐畜事件出現的處所調查。當局也打算為虐畜罪引入「取消資格令」,即只要動物擁有人被裁達反有關法例,法院便可以剝奪其與案件有關的動物的擁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