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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物條例》,違遵從通知者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其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1萬港元。
有關單位位於沙田得寶街一幢33層高及樓齡37年的商住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業主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單位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去年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4,500港元。然而該名業主仍不遵從法定通知,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9月7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1.075萬港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9日)表示,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該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違者可處第4級罰款(現時為25,000港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0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