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青年上訴脫襲警罪 指控方逾期提重審 准押後申司法覆核

2023年01月17日 15:55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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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羅鎮傑(右二)將就控方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22歲聽障男生羅鎮傑被指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意圖搶去1名高級警司的胡椒噴霧,並令對方跌倒,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判決提上訴,高院法官批評由裁判官到雙方律師「全世界都犯錯」,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並於去年10月提訊。辯方質疑控方在重審令頒發後超過半年才提控,有違條文所限,要求裁判官裁定無權審理。東區法院裁判官天今(17日)裁定法庭有權審理,辯方隨即表示會就議題提司法覆核,法庭遂將案押後至2月17日再訊,屆時辯方須交代司法覆核進展,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本案在2020年3月7日首次提訊,至同年12月1日,被告羅鎮傑因襲警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之後被告提出上訴。至2021年9月,高院法官下令重審。律政司於去年10月向被告發送檢控書,重新展開提訊程序。辯方之後提出法律爭議,指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須於事發後6個月內作出檢控,有關條例適用於重審。控方則認為條文沒提及重審案件。
裁判官王證瑜今日就議題裁決指,律政司已經在事件發生後半年內,第一次落案控告被告。有別於英國,香港沒有條例規定,控方要在重審令下達後某個期限再檢控,裁定法庭有相關司法管轄權審理案件。辯方隨即表示,被告會就此提出司法覆核,希望法庭將案押後16星期,以便處理相關事宜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不過,裁判官認為較恰當做法是作較短時間的押後,視乎司法覆核進展,再確定之後的審訊日程。若辯方不提司法覆核,則下次提訊時被告須答辯。
案件編號:ESCC 21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