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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訂立上訴程序。
立法會今日(31日)首讀及二讀中止待續《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以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中作出的毋須答辯的判定提出上訴。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如原訟法庭法官作出毋須答辯判定並指示陪審團宣告被告人無罪,即使法官的判定明顯有錯,現時並無法定程序可讓控方提出上訴,被宣告無罪的被告人也不能再次受審,條例針對這種情況訂定上訴機制。
條例修訂就原訟法庭根據國安法第46條,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所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現行法例下如審判庭的無罪裁決出現法律上錯誤,但控方無權提出上訴是異常情況,認爲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會造成司法不公,引起嚴重後果,有必要允許控方有上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