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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性別人士改證件性別終極勝訴 再申請拖1年無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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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3月18日(一)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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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稱仍遭人事登記處拒絕發出標記男性身份證,故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未完成由女變男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早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被拒,遂提出司法覆核,去年2月終院頒下裁決,裁定申請人終極勝訴,並指涉案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撤銷人事登記處處長決定。惟申請人稱本月初仍遭人事登記處拒絕發出標記男性身份證,故於上周五(18日)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處方決定違法或侵犯人權構成歧視,並要求頒令處方須發出身份證及追討情感賠償。
    申請人是謝浩霖,並把人事登記處處長列為擬答辯人。申請人稱醫學上自2016年起便可轉換性別至男性,其英國護照上性別亦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但遭拒絕。經去年初司法覆核終極勝訴後,處方受法律約束,有責任重新考慮決定。
    申請人其後重新提交申請,要求將身份證更改性別為男性。申請人律師事務所於去年3月得悉處方暫緩處理申請人申請,以待審視違憲政策,數日後處方要求申請人提供最新醫學證明,又表明會在合理時間內審視政策,其後才繼續處理申請。申請人其後提供所有相關證明,並要求處方說明何謂合理時間及提供執行時間表,處方重申影響廣泛要謹慎審視。申請人指至今約一年仍杳無音信,認為處方屬拒絕處理申請,拒發男性標記身份證。 申請人指控處方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所保障的權利,侵犯其私生活,過份干預申請人權利且不合理,故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處方須向他發出身份證。
    案件編號:HCAL 47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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