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登記保護兒童個案 去年1457宗近6載新高

2024年04月30日 03:30
東網電視
更多新聞短片
英國已成立《兒童法》。
虐兒問題愈趨嚴重,但時至今日仍沒有專門的防止虐待兒童的法例,亦沒有《兒童法》。據立法會特別財委會文件顯示,去年有1,457宗新登記保護兒童個案,較前年1,439宗多18宗,升幅約1.3%,創近6年新高,然而虐兒罪行的刑罰卻多年未見修訂,仍然維持最高刑期10年,縱使有強烈聲音要求政府提高刑罰,但未見有任何進展。
文件指在去年新登記的個案中,有880名女童及577名男童。其中涉身體傷害/虐待的個案最多,有602宗,較前年減少50宗; 其次是涉性侵犯的個案,有509宗,較前年增加66宗;第3多是涉疏忽照顧的個案,有310宗。文件另提及傷害兒童的人屬於兒童的照顧者、學校老師、職員、學校宿舍職員、補習老師、教練或宗教人士等升幅最大,涉及案件的人由前年的114人增至去年的134人。
香港保護兒童法例被批非常落後,多年來有不同團體倡議政府改革法例,檢視現行條例的不足,在2018年發生陳瑞臨被虐致死慘劇後,甚至有倡議者認為香港法例嚴重落後於其他發展國家達百年之多。以英國作例,英國曾因出現一些嚴重虐待個案,加上機構介入未能成功保護受虐孩子,所以觸發對英國法例的全面檢討,成立《兒童法》,將過往其他法例中已有的關於保護兒童的內容,集中放在專門的兒童法下面,更能反映時代需要的做法。台灣早已針對16歲以下幼童訂立凌虐幼童罪,2018年初更加重凌虐幼童致重傷者,判處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凌虐幼童致死刑責,更加重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觀,現時香港主要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兩項條例,但前者不是刑事法例,違反的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裁判法院)可處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