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及居屋申請人涉虛假陳述 各判囚4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

2024年10月17日 17:51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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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資產及物業。
房屋署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因在申請公屋期間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兩項虛假陳述罪罪成,共被判罰款3.2萬港元及監禁4星期。而另一名居屋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亦因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沒有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虛假陳述罪罪成,被判罰款2港萬元及監禁4星期。署方提醒,所有公屋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資產及物業。
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20年在接受詳細資格審查時,沒有申報申請公屋期間曾擁有一個沙田區住宅物業的業權,從而成功申請綠表購買資格證明書,購買沙田愉田苑的一個居屋單位。該名居屋業主因向房委會明知而作出虛假及誤導性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並於周一(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罰款3.2萬港元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而涉案居屋單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處理。
另一名白表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在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2022」的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所有資產,藉以成功購買東涌裕雅苑的一個居屋單位。其後調查發現,該名家庭成員於案發時所持有的銀行存款、投資產品及現金等的資產淨值,已超過有關居屋申請的家庭總資產淨值限額。該名家庭成員因向房委會明知而在要項上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同樣於周一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被告罰款2萬港元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而涉案居屋單位需待法院命令再作處理。
在申請公屋及購買資助房屋時,因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最高可分別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或50萬港元及監禁1年。若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已入伙,法庭根據《房屋條例》作出命令,可要求購買人將單位移轉予房委會或房委會提名的人士;或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價與在定罪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若所購買的資助出售單位仍未入伙,房委會可撤銷較早時與購買人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購買人所繳付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