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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劏房業主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
17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被揭發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就其劏房的規管租賃提交表格AR2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差價署提出檢控。該17名業主今日(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共44,400港元。
涉案業主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天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1名業主共7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7,600港元。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價署已成功檢控610宗個案,共涉及522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至34,800港元,合計總罰款共1,438,31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