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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梁仍不服相關裁定。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一間化工試劑廠2016年被區政府仰義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拆除廠房,負責人事後入稟法院,在一審與二審分別獲賠9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02.7萬港元)及約506萬元(約541.4萬港元)。由於不滿賠償金額,他再次上訴,結果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案情指,負責人徐國梁1989年創辦東升化工試劑廠,工廠所屬區域2016年上旬獲劃入徵收改造範圍。由於不滿街道辦及街道辦聯合區行政執法局於2016年8月至9月強拆廠房,他之後控告上述兩個政府機構,獲勝訴後再索賠逾5,000萬元(約5,350萬港元)。
面對一審及二審宣判賠償金額與目標相距甚遠,徐國梁提出再審申訴。惟浙江省高院日前駁回,理由是賠償金額已計算相應存款利息,充分保障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故不支持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