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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業主不遵從清拆令 遭判罰共逾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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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月15日(二) 11:46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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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其中2名業主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刑。
    3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法定命令,在上月底和本月初分別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共逾40萬港元。
    首宗個案涉及元朗喜業街一幢工業大廈兩樓層的十四個單位被改建成迷你倉。有關改動及加建工程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及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同時亦令建築物變得危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及第26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及修葺令。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2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逾22萬元,當中逾3.8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案涉及屯門大欖瑜翠街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屋,有關僭建物/違例建築工程包括拆除花園和毗鄰斜坡的核准欄杆,並在斜坡上搭建面積約400平方米的搭建物、拆除在低層地下的外牆並加建一個面積約10平方米的搭建物、在平台上加建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搭建物,以及在天台上加建面積約28平方米的太陽能板支架。該名業主同樣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2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10萬元,當中逾4.2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䅁涉及觀塘通明街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的僭建物,面積約130平方米。該名業主因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2017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逾2.5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於去年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8.4萬元,當中逾5.4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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