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上水非法集結罪成 官不信警胡亂拘捕令自己更辛苦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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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今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前年11月有示威者在上水集結,不但以垃圾桶、鐵欄杆、磚頭等雜物堵路,更縱火破壞公物。當中3名男子當場被捕,共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部分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違《禁蒙面法》。他們否認全部控罪受審,今(16日)在粉嶺法院裁決。除其中一人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脫外,其餘均罪名成立。裁判官陳炳宙相信警員不會在繁忙工作下,胡亂作出拘捕增加自己工作量,全盤信納他們的證供,下令3名被告還押至9月29日,為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後判刑。
3名被告依次為陳彥陽(23歲)、譚禹軒(23歲)及張瑞麟(22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陳、張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陳另被控管有一個打火機充氣罐,張則另被控管有35條膠索帶。
裁判官裁決時指,雖然3名作供警員的供詞略有出入,但認為僅屬顯微鏡下的分歧,不影響他們的可信性。事實上,自2019年6月開始,警方為了維持治安而疲於奔命,裁判官相信若沒有滋事分子在堵路或縱火,警員不會落車執法,反問「難道警察對當時的繁忙工作仍感到不夠吃力,要無緣無故在該處落車胡亂作出拘捕,令自己更加辛苦嗎?」對於辯方所指,當日沒有人叫口號也沒有人堵路,裁判官形容是完全脫離現實,這些說法「一句也嫌多」。
裁判官續指,3名被告均穿一身暴力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考慮到他們身處的位置,裁定他們懷共同目的集結在一起並擾亂秩序。裁判官亦裁定,首被告沒有無合理辯解攜有打火機充氣罐,而第三被告戴上面罩,目的必然是要阻止別人在他犯法時識辨身份,而他攜索帶,肯定是用來綑綁雜物堵塞道路。針對首被告的《禁蒙面法》罪方面,由於當他被捕時面巾僅圍着頸部,未有遮掩面容,因此難以斷定他在參與非法集結時,必定使用了這條面巾來遮面,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審訊期間,代表第二被告的大律師在控方舉證完畢之後申請法官避席,要求更換另一名裁判官處理審訊,並稱裁判官過早否定抗辯方向,構成表面偏頗,惟被裁判官拒絕。裁判官對此表示,若他覺得盤問時的問題對證人不公,自當有責任指出,直言大律師不應只懂抱怨發問時被人打斷,而不去反省自己的表現是否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