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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葉錦龍今被判所有罪名不成立。(楊佩珊攝)
前中西區區議員葉錦龍涉嫌於前年9月,在西區警署外撕毀一張警方告示,並推跌一名便衣警長。他被控刑事損壞及抗拒在正當執職務的警務人員2項罪名,較早前於東區法院受審。案件今天(11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葉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黃雅茵表示不接納聲稱受襲警長的證供,加上種種疑點,因此判葉無罪。
本案被告葉錦龍(34歲),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張警察通告,以及抗拒警長歐志強。
裁判官今裁決時表示,對於控方案情感到疑惑。首先,警員指被告當日不問因由衝向歐警長,又用粗口不停指罵另一名崔姓警長,直至被制服都沒有講其他說話,以上案情令人感到奇怪,但崔警長並無出庭作供解釋。另外,歐警長聲稱自己當日被撞至受傷流血,但呈堂照片並無見血,醫療報告亦沒指出歐警長有擦損。加上沒有其他在場警員目擊歐被襲,所以裁判官對案情有疑問。
就刑毀罪,裁判官認為即使告示牌看似被索帶鎖緊,但警員亦不能肯定當時情況,故不能排除告示牌自行跌落地下。就抗拒警員罪,根據警員證供,警方一開始沒有拘捕被告的意思,但就合力捉住被告及將他180度轉向,裁判官指警方其實無權向被告使用武力,所以被告當時的行為不構成阻差辦公。後來警方宣布以刑事毀壞罪拘捕被告後,警方雖有權用適當武力制止被告,但法庭不能排除被告聽不到拘捕指示,加上當時警員身穿便服,沒有出示委任證,被告可能是掙扎下意外撞到警長,故裁定被告2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26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