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學生黃大仙非法集結罪成判勞教 經上訴後獲撤銷定罪
2022082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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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日黃大仙的一帶馬路亦有示威者以雜物堵塞。
2019年10月有市民上街抗議《禁蒙面法》,其中一名事發時年僅15歲多的男生,被指在黃大仙對開參與集結,並用電筒照射警員,結果被捕。經審訊後,該男生被裁判官莫子聰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他及後就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今(23日)頒下判詞,認為不能排除他是貪玩,亦無法確定他是夥同別人犯案,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現年已17歲的麥姓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控方案情指,當晚8時至9時許,有示威者在新光中心對開堵路,警方到場處理。至晚上10時許,約100人在新光橋對開行人路聚集叫囂。警方拘捕多人,包括上訴人。警方片段顯示,上訴人首先是在吃東西,並無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他的附近有1男1女用雷射筆不停射向警員。辯方並無爭議上訴人曾以白光手電筒照射警員。
法官於判詞指,考慮了上訴人一直的行為及他當時的年齡,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因此向別人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其中一個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他附近的1男1女無關。雖然上訴人以有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或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頂多只是顯示上訴人一人作出訂明行為,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故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均撤銷。
案件編號:HCMA 44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