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亞漢涉擬劫找換店案 3疑犯遭當局放生 上訴庭質疑嚴重錯判
2024年12月27日 12:33
東網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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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坦言對當局「放生」車內其餘人士感到驚訝。
一名持「行街紙」的33歲南亞漢,2020年被發現跟3名同鄉同處一車,停泊在天水圍,車內有手套等物品,揭發他們涉嫌計劃搶劫300米外一間找換店。該南亞漢被捕後向警員錄取口供,並指控車內3人,包括一名主腦,而警員在懷疑主腦手機內,發現找換店東主的老闆娘的照片。
不過,最終只有上述33歲南亞漢被起訴串謀搶劫罪。他認罪後被判入獄8年。他不服刑期提上訴,上訴庭今日(27日)頒判詞,判上訴得直,改判上訴人入獄7年半。上訴庭坦言對當局「放生」車內其餘人士感到驚訝,形容當局嚴重錯判,並要求把判詞抄送警方及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人是Khaliq Salman(又名Khalia Salman),案發時33歲,2009年3月以免遣反聲請留港。據判詞歸納案情,2020年1月10日,警員在天水圍嘉湖山莊對開截查一輛灰色車輛,車內有4人,除上訴人外,還包括Hameed Mohammad、Ahmad Ali等人。警員檢獲口罩、頭巾、空背囊、手套等物品,車輛掛假車牌。警員在Hameed電話,發現一張附近找換店姓關老闆娘的照片。警誡下上訴人指,Ahmad告訴他有一份工作,之後上訴人跟Hameed見面,對方告訴他打算搶劫關的找換店,並派發口罩讓他們戴上。上訴人稱,Hameed是主腦,空背囊是用來載劫回來的錢。
上訴人被捕後曾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惟原審法官引述控方指,其口供沒有價值,故沒有給予額外減刑,判上訴人入獄8年。據執法部門表示,由於認為上訴人可信性低,故沒有足夠證據以搶劫罪起訴車內其餘3人,最終只控告Hameed有關交通的控罪。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本案有獨立證據,指控上訴人聯同車內3人共同計劃搶劫找換店東主,坦言對控方只起訴上訴人感到驚訝。上訴庭指,即使不依賴上訴人口供,案中也有環境證據指控各人,尤其被指是主腦的Hameed。
對於上訴人口供被指前後不一,故被執法部門評定為不可信;上訴庭反稱,前後不一的地方其實並非十分重要,反而上訴人提出了一些強而有力的證據,卻被錯誤地忽視。上訴庭形容執法及檢控部門在評定上訴人的協助方面,犯下嚴重錯判。由於原審未就上訴人給予口供而減刑,上訴庭遂就這點下調6個月刑期,由8年監禁減刑至7年6個月。
案件編號:CACC13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