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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再爆虐兒悲劇,一名送貨員剛就向女友淋通渠水服刑完畢,與女友及兩歲多女兒同住約4個多月,又涉嫌多番劇烈搖晃女兒,令她腦部嚴重出血,女兒在滿3歲當天死亡。日前高院裁定送貨員謀殺罪成囚終身,官斥不可思議,非常惡劣。
近年,年幼兒童被父母或照顧者虐待受傷或致死案件頻發。據統計,本港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數字有上升趨勢,由2013年的963宗,升至2023年的1,457宗,升幅逾50%,創10年新高,其中「身體虐待」佔大多數,其次為「性侵犯」及「疏忽照顧」。超過一半個案的施虐者為兒童的父母。社福界普遍認為,呈報數字只是冰山一角,未足以反映實際情況。過往,舉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機制,因純屬自願而被認為未夠完善。而政府亦接納社會意見,在去年通過《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並已於今年生效。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每個兒童都應享有生存權及受保護權,保障其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保障兒童確實是文明社會不可妥協的核心價值,除了「強制舉報」外,政府須進一步加強保護兒童政策,應加重虐待兒童罪行刑責,並盡快訂立新罪行「沒有保護罪」,對沒有保護兒童、易受傷害人士免於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旁觀者施加刑事責任,加強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2021年,法改會已研究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和常規,包括英格蘭、南澳洲和新西蘭等,並發表報告書,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如受害人死亡,可處監禁20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包括永久陷於植物人狀態),可處監禁15年。當局下一步應落實有關建議,增設「沒有保護罪」。
現時很多虐兒案件都存在知情不報情況,舉證往往很困難,尤其當涉及家人,家庭成員間或會為維護家人而緘默,「袖手旁觀」者亦不用負任何責任。訂立「沒有保護罪」能解決家人、鄰居、傭工等,看到嚴重虐待兒童卻知情不報的問題,這樣能更有效保護兒童免受傷害,並追究虐兒責任。事實上,受害者往往伴隨短期或長期身心傷害,影響兒童一生。惟現行法例下,虐兒罪最高只被判監禁10年,刑罰力度不足,有必要進一步提高,加強阻嚇力。
保障兒童在健全環境下成長,是社會應有之義,虐兒案件更是一宗都嫌多!要實現社會對虐兒「零容忍」,除了以上措施,加強市民意識亦是重中之重。參考紐約「全民哨兵計劃」數據顯示,市民參與可使虐兒通報率提升4.8倍,且97%民眾認為「具備明確行動指引後更願介入」。雖然港府現時對「沒有保護罪」持觀望態度,惟保護兒童刻不容緩,懲罰必須從嚴。期望政府能盡快落實上述建議,並採取更積極態度,全面檢討香港保護兒童政策,將資源有效分配,更有效應對虐兒問題。